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都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一、《職業病防治法》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第四十八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六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2.職業衛生管理的方針、計劃、目標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3.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4.職業衛生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它內部文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包括:
(1)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及批準文件等;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書;
(3)工程改建、擴建及維修、使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
(4)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
(6)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
(7)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8)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7.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托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9.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及維修檔案,包括:
(1)設備的操作規程、合格證書;
(2)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3)運行使用記錄;
(4)維修記錄,包括維修責任人、維修原因、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10.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使用情況等。
11.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
(4)職業禁忌癥名單及調離情況;
(5)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職業病檢出名單。
12.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及考核成績。
13.職業病(含工作有關疾病)發生情況及職業病患者處理情況記錄。
14.用人單位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
16.各種監督文書。
17.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18.各種匯總資料,包括:
(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2)職業健康監護匯總資料;
(3)職業病發病情況匯總資料;
(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5)培訓情況匯總資料;
(6)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7)職業病防護設施匯總資料;
(8)勞動者死亡資料;
(9)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三、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的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案卷歸檔前要做好以下事項:
(1)簡明扼要地擬寫案卷標題,包括文件制發機關、內容、文種三個部分,標題要反映案卷的內容;
(2)根據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職業衛生檔案一般為永久保存;
(3)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及案卷皮、編號,裝訂成卷;
(4)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
2.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3.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4.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5.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6.對保管的職業衛生檔案要積極提供利用,嚴格執行借閱制度。對于涉及勞動者個人健康資料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