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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您現在的位置:網站首頁 > 行業新聞1 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用人單位法人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人。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應指定一名主管廠長(總經理)負責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實專職或兼職的人員負責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需要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做到廠部、車間、班組層層有人抓,將具體工作責任落實到人。
2 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化學品管理制度、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培訓制度、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診治與報告制度、職業衛生經費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生產勞動操作規程等。
3 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通過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可以知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是否超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 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制)。如果超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加以控制,避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檢測結果應通過公告欄告知勞動者,這樣可以提醒他們注意做好個人勞動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格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目前,廣東省已有50多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廣東省衛生廳的資格認證,能為企業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
4 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對預防職業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新入廠工人和在崗的工人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義務。
隨著廣東地區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內地一些地區由于相對貧困落后,加上人口較多,存在勞動力過剩的問題,因此形成了大量農民來到廣東務工。而這些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勞動者,大多數都是年輕人,但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對職業病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因此很有必要對他們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是職業衛生培訓的主要內容。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只有讓勞動者了解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預防與控制的知識后,才能夠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5 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
在工作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標識包括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圖形、警示語句和文字設置在工作場所入口處或工作場所的顯著位置。警示線可噴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帶設置。警示說明應包括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急救措施等內容。作業場所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可時刻告知和提醒在崗勞動者,這對防治職業病起到重要的作用。
6 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對新入廠工人和在崗的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這樣,企業可以了解和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及早發現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和及早發現化學毒物對健康的損害,通過調換患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的工作崗位和治理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避免發生職業中毒事故。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目前,廣東省衛生廳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已有70多家。
7 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工作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盡可能通過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來控制,如采取先進的自動化、密閉化作業技術,安裝有效的通風排毒系統等,但仍無法控制,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為接觸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配備不同的、合適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可根據工種的不同,選擇適合頭部防護、眼睛防護、手部防護、足部防護、身體防護、聽力防護、呼吸防護等各種防護用品發放給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確。
8 履行告知義務
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勞動者為企業創造財富,他對整個勞動過程中包括勞動環境、原材料、設備等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權,對危害因素產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預防措施具有知情權,同時,對有關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與保養知識、健康檢查結果等都具有知情權。
勞動者的知情權需要用人單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權。因為,用人單位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技術,掌握與生產有關的作業環境、原材料、設備等的有關信息與知識,掌握職業病防護知識和采取的防護措施,而勞動者對有關的知識(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獲得。因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職業衛生告知義務。職業衛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欄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培訓告知等。
8.1 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合同告知體現了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8.2 公告欄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實施公告欄告知,可讓勞動者熟悉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調動起工人的積極性,配合企業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這有利于避免因勞動者不了解職業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導致受害。
8.3 警示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2003年衛生部頒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對各類警示標識式樣作了詳細規定。作業場所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可對在崗勞動者起到時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這對防治職業病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近年來,許多企業在有毒有害作業環境設立警示標志,各種職業中毒事故比實施前明顯減少,充分驗證了作業場所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的良好的預防效果。
8.4 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
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主要內容是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等原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8.5 培訓告知
通過職業衛生培訓,告知勞動者有關的職業衛生知識,讓勞動者了解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預防與控制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9 履行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同時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10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衛生部于2002年3月頒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①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③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④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11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
熟悉與掌握生產過程使用或生產的各種化學品的毒性,對防止發生職業中毒事故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相關法例,運輸和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使用識別標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在購買化學品時,要向供應商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了解該化學品的毒性和一些基本的防護知識。
企業要對所屬的重大職業病危害危險源進行辨識,然后確定和評估可能發生的事故和可能導致的緊急事件,根據分析結果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對每一個重大職業病危害危險源都應編制一個現場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減輕危險化學事故的后果。
12 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12.1職業衛生檔案內容
(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2)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3)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4)職業衛生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包括:① 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及批準文件等;②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書;③ 工程改建、擴建及維修、使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④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⑦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⑧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7)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托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9)用人單位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包括:① 工藝改革技術措施檔案;② 職業病防護設施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并注明安裝地點;設備的操作規程、合格證書;安裝、調試驗收記錄;使用記錄;維修記錄,包括維修責任人、維修原因、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10)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使用情況等;
(11)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及考核成績;
(12)職業病病人檔案;
(13)各種監督文書;
(14)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15)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16)各種匯總資料,包括:①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有害因素分布;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③職業健康監護匯總資料;④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⑤職業病發病情況和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⑥培訓情況匯總資料;⑦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⑧職業病防護設施匯總資料;⑨勞動者死亡資料;⑩職業有害因素接觸情況匯總表等。
12.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①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②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③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④ 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調離情況;⑤ 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職業健康監護是通過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醫學檢查,動態了解他們的健康狀況,正確評價工作場所是否存在不利健康的因素,以便能及早發現一些不適宜從事該工作的疾病(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職業危害因素對健康的損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目的。
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健康狀況分析和建立健康監護檔案等工作。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12.2.1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① 新招收的員工;② 調換新的有害作業或增加新的有害作業上崗前;③ 工傷事故或長期病休后再上崗者。
檢查的意義:①根據勞動者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種(崗位),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易感人群的健康損害,防止職業病發生。② 避免招收已患職業病的人員入廠,減少勞資糾紛,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2.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① 在崗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人;② 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觀察)對象定期復查。
檢查的意義:① 發現職業禁忌證,及時調換工種(崗位);② 早期發現健康損害,及時治療。③ 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病。
12.2.3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① 脫離有害作業場所,調換工作崗位時;② 解除勞動合同(約)前;③ 離崗退休前。④ 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全體人員。
檢查的意義:了解勞動者離崗時健康狀況,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2.2.4 應急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同一工作場所的全體人員。
檢查的意義:全面了解、評價特定環境下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便控制危害,避免擴大化。